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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区热电厂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结束后,终止唐山热电公司对新区热电厂的代管关系。 
  (二)本《方案》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实际制定的。其中超出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的待遇,是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针对新区热电厂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特殊性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三)唐山市新电劳动服务处集体所有制职工,可比照本《方案》执行,异地安置的可转为安置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唐山市新电劳动服务处集体所有制退休人员、退养人员,以及分流安置后留下的集所有制身份的职工继续保留在原企业。  
  (四)本《方案》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经新区热电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于新区热电厂机组全部关停后开始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附件:1.职工内部退养实施办法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实施办法  
  附件1:  
  职工内部退养实施办法  
  为做好唐山发电总厂新区热电厂(以下简称新区热电厂)关停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唐山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区热电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凡新区热电厂截止至 2011年12月31日在册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  
  (二)工龄已满30年的。  
  二、办理程序  
  职工内部退养,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内部退养审批表》;  
  (二)单位人事劳资科审核同意,厂长签字批准;  
  (三)单位与职工本人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明确相关事宜。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一式三份,单位、职工本人各执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  
  三、内部退养有关待遇  
  职工在退养期间的各种待遇,仍按新区热电厂《关于办理职工内部离岗退养的通知》(热电人劳[2004]11号)执行,即:  
  (一)按月发给退养生活费,其标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核定额相同(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不含统筹外项目),职工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不作调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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